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道路上飙车,二是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中又有酒驾和醉驾)。
其次:以上两种情况都是有可能对公共交通安全赵成危害的,是必须要受到国家法律的管制(管制非彼管制)的。但是介于我国长时间的对于以上两个危险行为的实战经验发现危险驾驶屡禁不止,而且很多人视行政处罚于无物,因此才会有危险驾驶入型的规定。
最后:可以说危险驾驶有好有坏。坏:刑事处罚是严厉的刑罚,一旦违法伴随着人的一生。而危险驾驶又是在生活极易犯的,这就使得很多人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对于法律来说是要惩罚少数犯罪分子的,但是一旦成为社会大多数人的威胁品的时候,不得不说这个法律是失败的。好:现在的社会,汽车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生活品,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更加普遍,危驾入刑对于屡禁不止的危险驾驶具有威慑作用。目前看来经过高晓松事件,国人的危驾之风的确是大减了。但是
最后我想说,就像我说的坏的方面那样,危驾只是国人交通素质低,交警执法不严这一非常时期的非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