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两个条文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会考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认罪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只要是被告人认罪的,律师一般都会引用上述三条规定来为被告人辩护。我们知道,这三个条文并不是法律。故而,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对此引用的随意性比较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