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批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诉法规定:
刑事拘留为3日,可延长1-4日,如果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可延长至30日提请检察院内批准逮捕,检察院7日内作出决定;逮捕后期限为两月,还可以延长两次,
第一次为一月,
第二次为两月,不过延长条件严格就不具体说了,移送检察院后审查为一个半月,可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
上述期限内,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上述期限内,任何一个环节,办案机关均可根据案件情况主动容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后并不意味无罪,可能继续,也可能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