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纷争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为了正确处置相邻关系,合法利用土地,改善寓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盟我省的事实上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纷争案件的审理提议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法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众多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众多于两小时。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判定。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表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限定准则(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限定准则计量。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规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规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废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应予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另一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予以经济赔偿。予以经济赔偿的,赔偿准则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寓居面积计量,每平方米一次性赔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赔偿;赔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赔偿费。两方以上建筑物共有导致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受民事职责。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出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