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劳动局找劳动监察大队(监察科),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局有一个部门叫做劳动争议仲裁科,有劳动争议案件时,该科室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字召集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