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回购期权的分类和收回。
1.已行权的员工持有公司的股权,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已行权的员工离职后,公司可按照固定的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公司上市后,不再回购。
2.已经成熟未行权的期权,若员工离职时,有权决定是否行权,公司再针对情况进行回购。员工选择行权的,公司应该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回购。
3.未达到行权标准的期权,公司应全部回购,放入公司股权激励的期权池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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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合伙人股权分期成熟与离职回购股权的退出机制,是否可以写进公司章程在实际操作中,工商局通常都要求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章程模板,股权的这些退出机制很难直接写进公司章程。但是,合伙人之间可以另外签订协议,约定股权的退出机制;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尽量不冲突;在股东协议中另行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相冲突,以股东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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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回购价格。
1.已成熟未行权或已行权的,定价一般按照公司的及净资产计算收购价格。
2.未成熟期权定价:没成熟的期权不存在回收问题,因为这部分期权仍归公司所有,员工没有达到行权条件,因此公司可以直接放回期权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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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人退出时,该如何确定退出价格如何确定退出价格一个是退出价格基数,一个是溢价/或折价倍数。按照合伙人买股权的价格的一定溢价回购、或按照持股比例可参与分配公司净资产或净利润的一定溢价,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价回购。至于选取哪个退出价格基数,不同商业模式的公司会是不同的。具体回购价格的确定,要以公司具体的商业模式为基础,既让退出合伙人可以分享企业成长收益,又不让公司有过大现金流压力,还预留一定调整空间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