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的;
(二)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的;
(三)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四)因招收公务员,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此外,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本罪的重大案件是指:
(一)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