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两个事项不要混淆,一是与合伙人的借款事项;二是用借款投资事项。前者是民间借贷关系,后者是投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新规,除金融机构外不再对借贷主体做限制,一般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都是合格的民间借贷主体,它们相互之间的借贷关系都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