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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做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帮助5人 3.5w浏览 匿名 2020-08-25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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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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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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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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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可以做
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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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对于医疗行为所引发的侵权诉讼,受害者(即患者或其合法代表人)需负担起提供证据的主要责任。
其需要就自身遭受的损害及是否曾经接受过医疗服务这两个关键点进行举证,其中损害的范围涵盖了病患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损失,以及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创伤。
而关于接受医疗服务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缴纳费用等相关诊疗程序予以证实。
(二)在涉及医疗行为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作为被告方,需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首先,医疗机构需证明病患的损害结果与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联性。
其次,医疗机构还需证明自身并无任何医疗过失。
具体来说,可能导致免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损害结果系因医疗意外所致。
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或者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的发生。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
此类“并发症”须为难以预见且难以避免的情况下,方可作为免责的依据。
3.病患及其家属未积极配合治疗。
若病患及其家属未能积极配合治疗是导致损害后果产生的唯一原因,那么医疗机构可因此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若病患及其家属未积极配合治疗仅为损害后果出现的部分原因,且医疗机构亦存在过失,则应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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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要求强制做医疗事故鉴定吗
在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无论是谁都不能强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必须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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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有何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如若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事项,可以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同时也可以自行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对于已经补充侦查过的案件,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相关的补查工作,补查次数以2次为上限。
经过补充侦查之后,如果案件被再次移送到人民检察院,那么人民检察院将从新的起点开始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然而,如果人民检察院在经过补充侦查后,仍旧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话,他们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只能有两次,每次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
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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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具有惩戒性有法律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采取强制措施乃司法机关为确保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依照法律法规之定,约束或剥夺刑事案件相关罪犯、被告人身自由的法定手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及逮捕等方式。
强制措施具有如下显著特征:
第一,有权适用强制措施者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而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组织社团或个人均无权按照强制措施加以实施,否则将被视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益,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第二,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与案外人均不得采用此类措施。
第三,强制措施的实质内容在于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非针对财产的强制处分。
第四,强制措施的性质属于预防性措施,而非惩罚性措施。
换言之,强制措施的实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与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持续犯罪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
因此,强制措施与刑罚及行政处罚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第五,强制措施作为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类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及程序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运用,避免因滥用强制措施导致侵犯人权的不良后果。
第六,强制措施属于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流程的推进,强制措施应当依据案件的发展状况进行相应的变更或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不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明确规定,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约的确存在特定条件,然而,用人单位未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却未必构成违法行为。
自实际雇佣之日起满一年,用人单位仍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被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达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共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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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要做医疗鉴定吗?
发生医疗事故的,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事故的等级。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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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时,执行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若无明确的执行金额或价格可供参考,则每宗案件应缴纳50元至500元。
而倘若执行金额或价格未超过1万元人民币,则每宗案件仅需缴纳50元;
若超过1万元但未达到50万元人民币,则超出部分将按照1.5%的比例进行缴纳;
若超过50万元但未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则超出部分将按照1%的比例进行缴纳;
若超过500万元但未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则超出部分将按照0.5%的比例进行缴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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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工伤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上,不仅包括了必要的医药费用,还涵盖了相关的护理费用和因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在职业生涯中,如果员工由于从事工作任务时受伤或原有工伤情况再度出现,那么为了保障其健康权益,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所有医疗费用都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且因此导致员工遭受经济损失,那么所有与治疗相关的费用均应依法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认缴出资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公司认缴出资期限在法律上并未设定上限。
具体的缴付日期通常由各个股东自行协商决定。
而在公司注册过程中,注册资本即是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的所有股东承诺的出资额度之和,各个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中所明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出资义务。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章程大体规定了各股东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以及缴付时间等重要事项。
关于公司注册中的实缴与认缴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的性质存在显著差别,认缴制度下无需进行验资程序,股东需对其认缴的资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实缴制度则要求股东必须实际出资并进行验资,将资金冻结于开户银行以验证资本金的真实性。
其次,两种制度的意义也有所不同,认缴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了便利,他们可先行注册公司开展业务,无需立即投入任何资金;
而实缴制度则要求股东在开始经营前完成出资验资手续。
最后,从公司类型来看,认缴制度适用于无重大风险的公司类型,而实缴制度则更适合涉及财产安全的公司类型。
在认缴制度下,工商部门仅需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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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做医疗事故鉴定
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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