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
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
第
一,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
第
二,生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双方的合意与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配合自己实现生育权,不得干涉对方的“拒绝生育权”,需要实现生育权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与其他女性结婚实现生育权。故妻子私自打胎并未侵犯丈夫的生育权,更无赔偿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