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主犯认定依据
对于首要分子这种特殊主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首要分子的内涵明确,外延确定,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可操作性强。因此,对首要分子这种主犯的认定只需根据这些规定进行认定就可以了,应当没有什么争论。但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如何认定,就有一定难度了。这时我们应当紧紧围绕“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这一衡量标准来考察行为人的主客观的各方面表现。
一般情况下,以下这类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1、起意者。对共同犯罪,认定主犯时首先要看犯意是由谁发起的。一般来说,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例如,被告人甲指使被告人乙、丙、丁在其暂住处非法制造爆炸物,在该案中,甲是犯意的提出者,且指使、安排其他同案犯实施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应当认定其为主犯。
2、犯罪的纠集者。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当然,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即犯罪的纠集者并没有实行行为,例如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乙在公司车间内发生争执而怀恨在心,遂打电话纠集其老乡丙、丁等人至该车间内,用木棒将被害人乙打成轻伤。在现场被告人甲有指认被害人的行为但没有实施殴打行为。这种情况下,不宜将甲认定为主犯,虽然他是犯罪的纠集者,但没有实行行为,他所起的作用并不比实行犯的作用大。
3、犯罪的指挥者。在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往往是互相配合的,这就需要有人协调共同犯罪的行为,这种人在共同犯罪中充当指挥者的角色,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4、犯罪的主要实行者,即主要的实行犯。这些人虽然不像首要分子那样在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但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或者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应当认定为主犯。
二、从犯认定标准
从犯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对次要作用的判断,不能片面强调行为人的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要根据其参与整个犯罪的情况,如其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也就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综合判断。
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从广义上讲,帮助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与上述第一类从犯行为的区别不在于两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在于非实行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