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基于夫妻身份关系,就一般常人而言,妻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丈夫将共有的房产设置抵押而未提出异议,则只能视为同意;作为抵押权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丈夫处分共有房产得到其妻子的同意。同时,丈夫与妻子极易串通,共同辩称没有经妻子同意而设置抵押,这对保护抵押权人非常不利。在妻子不能举证证明抵押权人明知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抵押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作为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丈夫有权代理其妻,丈夫的抵押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说,本案的房产抵押应当认定为有效。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返回首页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