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该债权将丧失胜诉权,主权利及于从权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因主权利不受保护,因此,物权法规定,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抵押权也不受保护。
物权法定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以,我国没有关于抵押权的期限规定,但本条的本意应该是根据德国的抵押权消灭时效的规定引进而来,因此,在上述案件的情况下,抵押权应该是失效,这也符合促进物权法关于促进物权的流转、利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