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案件事实清楚、简单、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
解析:
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是由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所有的案件不管是一审、二审、再审还是发回重审的案件法院都可以采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只不过在一审中(不含发回重审的一审),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简单、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