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强制执行程序中,要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来进行,不能随意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追加债务责任人是诉讼阶段处理的问题,执行阶段,不受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申请。
2、如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有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只能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不能直接采取拍卖、划拨等措施予以处分。综上,执行中以判决书上的主体为被执行人,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提起债务确认之诉,经判决后,与前诉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