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本金利息分开起诉属不属于重复起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原告将同一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前后分别提讼,不能等同于原告在先行提起的本金诉讼时放弃对利息债权的权利。 本金和利息虽然同属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人权利,诉讼当事人和法律关系也是同一的,但不能因此认为分别就本金和利息提讼请求是同一诉讼请求。
2、原告将同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分别,不违反有关“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两次诉讼主体虽然相同,但诉讼客体一是本金,另一是利息,利息是本金而产生的利益即孳息,同一贷款合同中利息与本金是完全不同的物,由此派生的两个的诉讼请求,是两个可分之诉,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原告对本金提讼时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对利息的权利,不能认为由此导致对利息的诉讼时效中断,只要在诉讼时效之内,原告有权对利息另行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