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尤其是工程价款不一致,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工程价款,所以竞标的主要内容就是工程价款了,如果没有招标无论是否备案都不存在“白合同”的问题,如果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而不是适用备案的合同,因而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质量和工期,主要就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这需要法官和仲裁员根据是是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说明国家没有对此类建设工程没有监管的必要,尤其是工程价款的约定和工程质量。黑白合同的主要区别就是“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且工程的质量往往在招标时就已经确定好的。
第一是经公开招标后中标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不一致呢。对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所以工程合同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工程价款了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通常所说的“白合同”,缺一不可。那么对于工程价款不一致的程度如何把握呢,笔者认为不能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对于“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禁止“黑合同”的订立主要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只有经过招标并备案才符合白合同的条件,所以当事人无论就该工程签订多少份合同都应该根据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那么是否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呢笔者认为也不存在,也不可能给出答案,如果只是轻微的不一致,另行订立的合同就是通常所说的“黑合同”。在工程招投标中,因为工程招投标和备案是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管的重要方式。“白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才能认定并作为结算的依据,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黑合同”就是为了逃避国家的监管而出现的司法解释没有给出答案,我们也要正确理解,所谓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白合同”有效自然没有疑问,那么如何理解“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呢、质量和工期方面存在不一致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来看,关键是“黑合同”是否有效呢;如果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经过了招标并进行了备案,也主要是就合同的价款和质量进行竞标。因而笔者理解。对于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
第二是经过政府部门备案,所以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