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虽然婚姻法规定:在离婚中夫妻双方有决定自己如何划分夫妻财产跟孩子抚养的权利。但是有一个前提是必需要遵守的!那就是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虽然在你所说的情况中没有明确告诉男方的收入情况,但是,没有极特殊的情况话,男方每月给200元抚养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此项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至于因为女方过错导致离婚是不会影响孩子的抚养费的。女方可以选择跟男方协商增加抚养费,这是最节约时间、最简便的方法。不行的话可以请求判决,这一方法费时费力。
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标准,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标准。下面是一般的规定,可以参考一下。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