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男方不给看孩子怎么办
若离婚案件中,抚养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或限制另一方确实有抚养权时,享有探视权利的一方可以尝试通过与对方协商和沟通来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当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若抚养方仍然拒绝让探视权行使者接触子女,那么探视权行使者便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会派遣执法人员陪协同探视权行使者依法履行其探视权,同时针对抚养方进行必要的说服教育工作。
然而,若抚养方仍然对于探视行为加以阻挠,并且情节较为恶劣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甚至有权考虑取消抚养方的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男方不给孩子户口怎么办
若离婚后抚养权归女方所有,而男方却拒绝提供户口簿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时,女方可以通过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单页以及法院所作出的离婚裁定书或调解协议等文件,前往男方所在的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说明情况,再由该部门向男方发出送交户口簿的通知要求。
若男方依然拒绝配合提供或给予户口簿,则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直接开具迁移证明,以便将女儿的户口从原籍地迁出,同时在户口簿底册和人口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备注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男方不给看孩子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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