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并且,作出的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裁定,有关单位必须协助办理。作出的扣留、提取收入的裁定,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