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用于赌博的,不管有没有去赌,借钱给他人打牌算提供赌资,同时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