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除斥期间自何时起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或者当事人双方已经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及其起算的,当然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合意确定起算点。如果没有规定或约定的,且当事人经过催告,催告中明确了起算点的,依其约定;未明确的,可以把催告通知到达的次日作为除斥期间的
第一日。那么在既无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又无约定,且无催告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起算点呢?在违约的情况下,适用或者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即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从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