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伤残赔偿的项目主要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另外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详细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八级伤残赔偿金: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五十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照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受害人所在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
二、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一切以医院开具的票据为赔偿金额。
三、误工费:计算误工费时,应当考虑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正当收入。误工时间应当参照受害人所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也可以按照受害人实际受伤到愈合的时间来确定。
四、护理费:受害人在治疗期间所需要的其他护理或雇佣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在再支付护理费时,需要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以及护理人员的正当标准收入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来说,营养费的赔偿数额在10元-15元/天;赔偿营养费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交通费、住宿费:在受害人治疗过程中的车票、机票以及住宿费用,这里依然要算上必要的护理人员随受害人外出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八、残疾用具费: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的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依靠受害人的劳动能力维持生活,伤情导致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后,被扶养人没有了生活来源的费用。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照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