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婚姻法中善意第三人权益保护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解释三:第三人善意买房,夫或妻不得要回新《婚姻法》第十七条最后一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一般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如需出卖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往往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卖的情况。夫或妻单方出售房屋的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有着本质的不一样,似乎更类似于表见代理,由于夫妻关系的亲密性很容易使得善意的第三方相信卖房者对房屋的处分权。不动产的取得须以登记为准,因此当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时,其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这一交易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此情况下,其后得知这一情况的婚姻相对方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该房屋。但是同时法律又给相对方一项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即夫或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而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另一方可在离婚时要求处分方赔偿损失。解释三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具体规定为: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婚姻家庭中,夫或妻都是不可或缺的一方,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力,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是双方合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