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问题问的特别好,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都有这样的问题。 《劳动法》第83条规定,对于仲裁双方当事人如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这里指的当事人是双方,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本人。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改变了这种司法救助方式。有以下案件,用人单位不得向人民提讼,劳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个规定在该法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以上案件之外,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人民,但该条不限制劳动者的诉讼。 那么用人单位认为裁决确有错误,该裁决又是终局的,该法又规定了按照以上案件所作出的裁决确有错误,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当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执法撤销裁决。如该裁决被中级人民撤销,当事人(包括用有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申请撤销裁决情形在该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以上内容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