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很多时候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会签订一个押金合同,那么押金合同和买卖合同有何区别呢?
押金合同又称为定金合同,是指买卖双档买卖意向达成,其作用在于相互制约,目的是督促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其中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如果一方出于自己的原因意欲反悔,则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双方最终签订了买卖合同,则该定金合同已履行完毕,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的违约则不可适用定金合同中的罚则。
买卖合同是指针对双方交易细节约束,作用在于划清买卖双方责任,目的是明确双方职责,保障双方利益。此时,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或者违约责任,是针对双方是否完成本合同中的义务.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