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迅速腾达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即使出资比例10%股东不同意,只要同意解散的股东出资比例超过前述众多原创法律规定,股东会仍有权作出解散决议。至于清算报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确认主体空间只有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和人民,不包括股东。而股东会确认清算报告不属于法定的特别表决事项,二分之一表决权股东通过即虎尝港妒蕃德歌泉攻沪可,仅10%出资比例的股东不同意也无影响。需要说明的,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来源和依据(如不严格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不同规定,应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