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公司破产的情境中,股东是否需要掏钱这件事,那可真是得具体情况具体看待。就好比说,有个员工所在的公司要破产。假如这个员工作为股东,之前已经完完全全地履行了出资的义务,而且,也没有偷偷摸摸地把自己的出资给抽走,也没有滥用股东的权利去干那些违法违规的事儿,那通常情况下,就不需要再额外掏出自己的钱去填补公司的债务。这就好像是一个人已经尽到了自己该尽的责任,就不用再去承担额外的负担。
然而,如果这个股东存在没把出资给缴足,或者是用虚假的方式出资,又或者是偷偷把出资给抽走了等这些情况,那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时候,就需要在他没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那个范围之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补充赔偿的责任。比如说,他当初承诺出10万块钱,结果只出了8万,那在破产清算时,他就得把那少出的2万给补上。
另外,要是股东把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给混在一起,或者是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想方设法地去逃避债务,导致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这个股东可能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好像是一个人明明应该把自己的事情和公司的事情分开,却偏偏混在一起,那最后就得为公司的债务负责到底。所以,到底股东要不要掏钱,那可得好好分析分析具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