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成立,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要有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即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也明确纳入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范围,即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为公正、高效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下发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支付二倍工资,而且不再给一个月的宽限期,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可见,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同样应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且可能增大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实际损失,一旦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极有可能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风险。扩展资料:法律特征: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