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与个人能否成立雇佣关系
在法律定义上,公司与个体之间同样可以建立雇佣关系,这一点毋庸置疑。在此基础之上,我们需了解到,劳务关系实质上是指两个或者多个具有平等身份地位的主体在完成劳务事务并实现对等价值交换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的关联性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公司与个人能签订建筑合同吗
敬爱的读者们,请允许我为您详细解释公司为什么不能与个人签署建筑合同。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哪些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发包情况:
第二,建设单位也可能会将工程承包给并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三,若依据相关法规应当进行招标但未进行招标,抑或是没有按照法定招标流程进行发包的话,也是违法行为;
第四,在建设单位设置招标投标条件时,倘若设立了不合理的门槛,限制或排除潜在投标者或投标者参与竞标的资格;
最后,如果建设单位将一项单位工程的施工任务拆分成数个部分,分别承包给多家不同的施工总承包商或专业承包商,这也同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样的道理,如果以下几种情况出现,即构成违法分包:
第一,承建单位有可能非法地将其所承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其次,如果施工总承包商或专业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原本并无适当资质的单位,就构成了违法分包;
再次,如果施工总承包商在其承包的总包合同范围内,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工作转包给其他单位进行,除非该工程涉及到钢结构的施工;
接着,如果专业分包商将本属于其分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部分再行分包出去;
第五,专业承包商将其所承包的劳务工程再次分包出去;
第六,专业承包商除了收取劳务作业费用之外,还要从业主处获取主要建筑材料的款项以及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等方面的费用,这种情况也属违法分包范畴。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与个人能否成立雇佣关系”,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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