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有对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的行为;
2、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
3、表现方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1)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授意、指使殴打会、统计人员。
(2),侵犯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表现在调离岗位、扣发工资、降低待遇等。
(3)利用合法手段,达到之非法目的。表现在借改革、“优化组合”之名排除异己。
(4)利用群众对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群众围攻或孤立会计、统计人员。上述种种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
(2)手段恶劣的。
(3)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