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法律认定不同、故意情况不同
解析:
一、 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区别
1、法律认定不同。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往往明文规定了作为义务的主体,即行为主体和不作为的客观行为,对这种不作为犯罪的认定不存在问题。而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条文没有明文规定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即通常预想由作为予以实现的构成要件,而由不作为来实现的犯罪,或者说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2、故意情况不同。就罪过形式而言,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而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故意犯罪行为。
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特征
第一,危险性。在客观上,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要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
第二,过错性。行为人的先行行为的过错性或是明显表露于外,或是隐藏于内,需要结合其后续的不作为才能予以判断。但无论如何,具有过错性方成其为先行行为。
第三,举动性。消极的不作为不称其为先行行为。如果先行行为是不作为,则意味着法益危害结果均系不作为所导致,对行为人定罪就须依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样定罪就是纯正不作为犯罪问题,而不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问题。
第四,意志性。该先行行为必须处于行为人的意志控制之内,并体现行为人的意志,即主观方面。
第五,同一性。先行行为体现出来的行为人主观状态,同定罪罪名所要求的犯罪行为的主观状态必然一致。先行行为是过失导致危险状态的,只能定行为人不纯正不作为的过失犯罪;反之,故意造成危险状态的,则定性为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第六,隐蔽性。孤立地看待先行行为往往是没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甚至可以说常人也经常性地犯这样的错误,它只有结合行为人后续的不作为才能体现出重大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