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协助组织卖淫罪,一般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如帮助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暂无司法解释。各地在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比如上海市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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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造成被组织者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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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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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助组织明知是有性病的人、孕妇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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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造成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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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协助组织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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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多次协助组织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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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协助组织卖淫中兼有多种协助行为的。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