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合作为添附的三种形式之一,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例如将他人的砖砌入另一人的建筑物就是附合。 附合应具备以下要件:
①附合物系属不同的所有人。
②附合后尚可辨认原物。
③附合物已达到不可分离的程度,或者强行分离所费过大。 附合又可分为不动产上的附合和动产上的附合。不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这应当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并支付偿金。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之间的结合。这应当由各所有人按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也可由价值高的一方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向他方支付偿金。如果能区分主物从物(见物),则应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并支付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