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行为,主要特征: 一是,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不但直接给这些家庭成员的生活造成困难,甚至会危及他们的健康乃至生命。 二是,侵犯的对象是没有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这里所说的“没有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照顾的情况,包括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情况。行为人对没有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依法负有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予以供给、照顾、帮助,以维护其正常生活的义务。 三是,行为人实施了遗弃的行为,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可能使被扶养人得不到经济上的保障或者生活上的必要照顾和帮助,生命和健康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和损害。 四是,行为人必须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予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这项义务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但是,一旦婚姻关系终止了,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虐待家庭成员的需要被虐待人要求处理,公安机关才能处罚,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公安机关有权主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