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要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网络侵权人以何种方式侵害你的名誉,就应以相应的方式赔礼道歉。以口头方式侵权的,应口头赔礼道歉;以书面方式侵权的,应书面赔礼道歉。但是,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必须是公开的赔礼道歉。如果对方拒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之于众,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