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
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
(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公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而反尔”,随意反悔。
所以,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有效的。
二、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还能反悔吗
当事人之间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只要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通过协商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受法律认可与保护,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不得反悔。这里说的可以“反悔”的法定情形指的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和解协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和解协议:
(一)签订的合解协议显失公平的;
(二)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
存在下列情况的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请求确认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协议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达成的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达成的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