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tt A(女)与B于2006年结婚,后生育一子。两年前,B因做生意和炒股双双亏损,一度和家里闹得很不愉快,夫妻间感情也产生危机。半年后,两人终因感情破裂而决定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B感觉对不起A,答应把家庭财产全都给A,儿子随A生活,双方都签了字,但到民政部门办手续时,B反悔。为此,A离婚,请求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tt 【评析】tt 审理后认为,签订离婚协议只是登记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合意,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一个合同,即以离婚为前提,该协议才生效。现在因为双方没有登记离婚,所以协议没有生效。该协议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只能作为离婚和孩子抚养、家庭财产分割的参考。tt 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儿子随A生活,住房一套归A所有,现金20万元作为孩子抚养费归A所有,其余25万元现金归B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