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会计事务所的员工入职该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事务所根据所谓的行业惯例没与他签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还拖欠了一月的工资3000元。那么,根据行业管理,该事务所的做法是否正确,员工该如何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此项规定为强制性规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会计师事务所自称其实行宽松的“人性化”管理,按照行业惯例,可以不与项目审计辅助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所主张的行业惯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基于会计师事务所违法在先,员工可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仅可以追索拖欠的劳动报酬,还可以所要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