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婆婆欠人四万元钱,带着利息,已经有五年了,她现在不懂法,家里情况不好,也不准备还了。但她有一栋三层楼,值二十来万,现写的是我丈夫弟弟的名字,但我丈夫的弟弟有精神病。请问:如果我婆婆去世了,那欠的钱由谁还?用不用还?我婆婆有一养女,但是她并不知道自己是要的孩子,这种情况下,她有继承权吗?如果她和我丈夫的弟弟各得房产的一部分,那债又如何分还呢?如果房子不够还钱,弟弟有精神病,那是不是就要由我丈夫还钱呢?
你婆婆所欠的债务在她去世后先从他的遗产里扣除,如果你不继承遗产则不用偿还债务.在你婆婆无遗嘱的情况下,要优先解决无行为能力人的抚养问题.如果是有合法收养关系的养女有继承权。
知识关联:
《继承法》对继承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