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方式,它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家庭、婚姻、邻里等纠纷进行说和、疏导、调解。现在的中国社会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也使得人们权益意识的增强,人民内部矛盾呈多元化、复杂化之势。在这样的形势下,调解工作在社会中的地位就更加显得重要,人民调解工作不仅承担着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的责任,还有通过其调解加强人民的守法观念,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的作用。通过调解把一些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防止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的转化,是国家稳定的重要环节。 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一些地方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已超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的纠纷,明文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及时上报调解中心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前做好疏导工作,以防矛盾激化。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根据案情,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诉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