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可以变更小孩监护权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者是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况。
2、现在的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的情况。
3、被监护人失去监护人的情况。
在这三种情况下,其他监护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提讼,要求更换监护人,人民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可以更换监护人。
如果存在监护人不能履行或者是不履行其应当对被监护人尽到的监护职责或者是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是单位提出的请求,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获得孩子监护权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于孩子的监护权,但是假如对方对孩子有犯罪、虐待或者由明显不利行为的情况出现,可以向人民,获得人民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取消对方的监护权。经过判决离婚的,一般只确定孩子随哪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小孩的监护权和监护义务。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行使身份行为和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