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讼。
1.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是指残疾人有权要求与侵权事件有关的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对于侵害残疾人受教育权益的,受害残疾人可以向教育部门投诉,要求处理;对于侵害残疾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处理,等等。
2.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指残疾人可以就侵犯自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申请仲裁。具体是:
第
一,对于民事纠纷,可以依仲裁法申请民事仲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民事仲裁实行仲裁终局制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提讼。
第
二,对于劳动争议,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一般是作为公民向的前置程序规定的。对于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
三,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是向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给当事人以选择权,或者申请仲裁,或者到诉讼。对于申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提讼。
3.向人民,是指受害残疾人依据侵害行为的性质,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自诉。如对于侵害残疾人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益的违法行为,受害人都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包括直接侵权的和间接以的方式侵权的违法行为,受害的残疾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受到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