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理解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的法律制度,即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最晚”期间。在权利受到损害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时间范围内,权利人都可以主张权利。因此,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其法定代理人当然可以代为行使请求权。二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其具体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总则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即从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三年。在华期间,如果符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可以相应中止、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