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享有因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被征收后产生一切补偿费用。如果非农户承包经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依法补偿。否则,该集体经济组织与非农户之间毫无关联。法条链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