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理客户证券业务时,必须作出委托记录证券在代理客户的证券业务时,客户的委托方式有多种形式。传统的委托形式是书面委托形式。对于这种形式,证券法规定应当使用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并要求证券应当置备这种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这种委托书比较规范,上面载明了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必要的事项,规定使用这种委托书,能够较好地保护广大投资人的权益。对于其他委托方式,证券法规定也都必须作出委托记录。目前,证券委托方式更多的是通过电脑进行无纸委托,即客户的委托指令直接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中并自动撮合交易。在委托指令输入证券交易所的主机之前,都先在证券的电脑上存入记录,以便计算佣金,并作为每日收盘后清算交割的对账依据。
2、证券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保存委托记录为了便于客户查找委托记录,同时,也为了便于监督证券的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职责,是否有违法、违规的活动,证券法还规定,对于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