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申请予以拍卖,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就该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可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都不影响人工费部分的优先受偿权。但是。
(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此种观点认为,对于建设工程款中的人工费部分:如果合同无效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享有优先权;因发包人过错的,则依然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如能给出详细信息您好,属于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即使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依然存在,相应的其优先受偿权也应一并保护。”
(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4款规定,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作为从权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应可一并主张,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可予支持。”浙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规定,是指发包人经催告支付工程价款后仍不予支付,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如果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发包方,则应认定承包人具有优先权,因承包人过错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拍卖的以外。”
(二)
第二种观点认为,司法实务对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解不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工程价款中包含着的大量人工工资和材料款,该部分的款项应充分得到保障。在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的情况下,如承包人无施工资质等,过错在承包人;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第7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合同法》第286条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立法对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的优先保护,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与发包人协议折价:“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依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各地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在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承包人不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江苏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9条规定,除人工费部分之外的工程款,应视施工合同的效力的产生原因而作区分,人民不予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不应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除人工费以外的其他工程款不应享有优先权,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