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无形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因此,讨论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该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无形资产的概念框架下进行,这一点与会计处理不同。在会计处理上,除了已经计入存货的房地产开发用土地以外,土地使用权除了可能在无形资产科目下核算,也可能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下核算。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引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