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四)项限定,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判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职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为21个月本人薪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薪水75%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由所在单位和工伤工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交纳工伤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改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由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