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连合发出《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这么一段:国家限定的收费事项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事项,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限定事项外的其他任何花费,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背协议,不满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这其中就包括禁止收取“重修费”但是改按学分制收费须按限定流程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准许,学费准则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交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交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花费收取。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能够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再次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准则不得超出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花费准则,要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再次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不得以改按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准则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事项,如“注册费”等参考文献:《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